|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浙绍知法裁字〔2025〕1号 |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绍知法裁字〔2025〕1号
请求人:诸暨市暨润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巫望兴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路68号
被请求人:浙江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姚江镇新桌山村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52718616
案由:“一种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雾系统”(专利号:ZL201720785639.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诸暨市暨润机械配件厂就其“一种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雾系统”(专利号:ZL201720785639.4)与被请求人浙江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2月7日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请求人诉称:其于2017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项专利名称“一种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雾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3月2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785639.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至今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没有经过请求人的许可,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度极高的产品,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本局依法处理,责令其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专利文本及专利权评价报告;3、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照片。 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系其公司自主开发,在研发前不知道涉案专利,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且其产品油雾出油口为一出四,出油更加均匀,油气计量件设置在腔瓶内部,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多项技术特征,认为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答辩书。 本局对以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均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请求人诸暨市暨润机械配件厂于2017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了一项专利名称“一种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雾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720785639.4,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二、被请求人浙江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9日,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姚江镇新桌山村158号,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纺织机械及配件、五金机械配件、水暖管材管件、汽车零部件。 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请求人浙江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姚江镇新桌山村15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该产品进行鉴定。经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对比如下: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有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已从整体上反映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权利要求2-6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进行审查。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喷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电路板、油泵、多个油气总成和电磁阀,所述油气总成包括一壳体及固定于所述壳体内的三通件,所述三通件的一端连接有出油计量件,所述三通件的另一端通过气管与相对应的所述电磁阀相连接,所述油泵通过油管与各所述出油计量件相连接,所述油泵和所述电磁阀与所述驱动电路板相连接,所述出油气计量件与机头相连接。 (二)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情况: 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全自动绣花机润滑油喷雾系统,包括驱动电路板、电动油泵、多个油气总成和电磁阀;(2)油气总成包括多通件(非三通件),通件的一端连接有出油计量件,通件的另一端通过气管与相对应的电磁阀相连接,通件的上端有4个出油气通口;(3)油泵通过油管、通件与各出油计量件连接;(4)电动油泵和电磁阀与驱动电路板连接;(5)有机头,无出油计量件。 经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油气总成包括一壳体及固定于所述壳体内的三通件,所述三通件的一端连接有出油计量件,所述三通件的另一端通过气管与相对应的所述电磁阀相连接”,而被控侵权产品为:“油气总成包括多通件(非三通件),通件的一端连接有出油计量件,通件的另一端通过气管与相对应的电磁阀相连接,通件的上端有4个出油气通口”,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1中“油气总成包括一壳体及固定于所述壳体内的三通件”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出油气计量件与机头相连接”,而被控侵权产品为:“无出油计量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出油计量件”的技术特征,无法达到涉案专利中采用出油计量件实现一个电磁阀将润滑油一次均匀地吹入多个机头内、从而发挥电磁阀的最大功效的技术效果。 (三)结论: 基于目前的证据,经过以上比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ZL201720785639.4的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综合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ZL201720785639.4的保护范围,判定不构成侵权。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及公告授权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现场调查笔录、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等佐证。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存在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ZL201720785639.4专利权的侵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诸暨市暨润机械配件厂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吴 昊 审理员 :祁 立 审理员 :王青新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