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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2 11: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生〔2026〕2号)文件要求,现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及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5类食品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许可;乳制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食品由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许可;县(区、市)局在2026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但尚未办结的上述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仍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结。

二、除省、市级局负责许可的食品类型外的其余所有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均由县(区、市)局负责。

三、自2026年7月1日起,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施“首次许可必核查”,小麦粉、大米、茶叶(紧压茶除外)、可可制品、淀粉糖等食品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将依法依规实施现场核查。此外,对首次申请、变更或延续换证涉及跨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各具备许可权限的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其中较高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决定是否发证。变更或延续换证只涉及一个许可权限层级的,由该层级部门核查,提交许可证中最高权限对应部门统一发放许可证。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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