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5-1010389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关于深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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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2024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局下发《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为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进一步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本地实际,起草《关于深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3.《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 4.《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浙市监执法〔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部分内容:一是奖励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所称内部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二是重点举报范围。包括非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掺假掺杂等9类情形。三是举报奖励落实。奖励资金的来源、兑现程序等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四是举报渠道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纸质邮寄等。五是举报信息处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1号令)有关规定调查处置。六是举报人保护。严控信息知悉范围,明确企业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七是社会宣传公示。适度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实施期限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毛红卫 吴丹 联系电话:0575-85338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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