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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优惠”藏猫腻,虚构原价“玩套路”
发布时间:2025-07-14 11: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规处 字体:[ ]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浙江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在门店推出多个美容套餐服务,但在其店内墙上公示价目表上却无上述美容套餐,且无其他价目册。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促销中展示有“‘换季保养’胶原满满蛋白肌多次卡”等内容,但无法提供划线价的依据。同时还未建立进销台账。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读,当事人未在店内公示其服务内容、全部的服务项目及相对应的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平台虚构美容美体美颜项目门市价,并作为平台团购优惠价的被比较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规定,属于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从事化妆品经营未建立进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某地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6.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注意核对价签与结算价格是否一致,警惕“原价**,现价**”等促销话术,如发现价格违法线索,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警示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经营,以透明的价格体系和规范的管理赢得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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