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防紫外线面料及防晒服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防紫外线面料产品距离匹端2 m以上处抽取全幅宽样品抽取样品全幅2米,其中1米为检验样品,1米为备样。每批次防晒服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明示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面料、防晒服
明示执行FZ/T 74007-2019标准的防晒服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830-2009 《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FZ/T 74007-2019 《户外防晒皮肤衣》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