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电梯安全10起违法典型案例发布 |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管控、安全托底”总要求,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无忧乘梯安民等专项行动,累计检查电梯5882台,查处违法案件116起。 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将2024年电梯安全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高雪锋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2024年5月28日,嵊州市局依法对嵊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维保人员高雪锋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法通过“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经查,2024年4月24日,高雪锋购买了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以该证从事电梯维保作业至案发时,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嵊州市局依法对高雪锋处以罚款。 二、浙江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6月27日,柯桥区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柯桥某仓储服务部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出厂编号为FSL080089的电梯加装了门锁装置,现场该服务部无法提供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经查,2024年6月10日,浙江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为上述电梯加装门锁装置(属于重大修理),更换门板、门机等,并交付该服务部(另案处理)使用,至案发时上述电梯重大修理未进行监督检验。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35.85元,并处罚款35000元。 三、江苏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1日,诸暨市局依法对江苏常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扫码查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其中出厂编号为11G047818、11G047819的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13时至14时,经调阅监控视频,未发现该时段有电梯维保人员进入电梯。经查,2024年6月29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四、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7月5日,越城区局依法对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曲屯家苑小区内3台电梯(出厂编号10029633036等)正在使用中,现场该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上述3台电梯均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该分公司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且继续使用至案发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超期未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40000元。 五、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15日,根据绍兴市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行动安排,嵊州市局依法对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出厂编号为1136758394的电梯存在模拟限速器动作的电磁阀失效、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隐患,出厂编号为1136955010的电梯存在钢丝绳张力差大、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隐患。经查,在上述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对紧急报警装置进行测试,直接填写了维护保养结果为正常。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六、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发现需要停止使用的电梯案 2024年7月31日,绍兴市电梯检测质量抽查行动发现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17G066541)存在上极限开关未在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制动试验不符合要求等隐患。2024年8月9日,嵊州市局根据抽查结果再次对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正在使用,现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2024年3月20日,某电梯检测机构对该电梯进行检测时已经发现上述隐患,并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建议立即停用整改,之后出具检测报告,但该分公司未整改上述隐患,继续使用电梯至案发时。该分公司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发现需要停止使用的电梯,违反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七、浙江浙盾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案 2024年7月31日,根据绍兴市电梯检测质量抽查行动安排,上虞区局依法对浙江浙盾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出厂编号为LG011486的电梯存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失效的隐患。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对上述电梯进行检测,在未进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的情况下便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立奇、对直接责任人员徐益云分别处罚款5000元。 八、杭州云畔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1日,根据绍兴市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行动安排,柯桥区局依法对杭州云畔机电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出厂编号为1J56081的电梯存在钢丝绳张力差严重超标、层门门锁啮合长度不足7mm、紧急报警装置无效等隐患。经查,2024年7月25日,该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仅开展了机房“扫灰”清洁作业,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检查、调整等维保作业。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000元。 九、中城绿脉(湖北)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案 2024年8月16日,根据绍兴市电梯检测质量抽查行动安排,新昌县局依法对中城绿脉(湖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出厂编号为24803102的电梯在检测时存在未开展无机房电梯应急救援试验、安全钳—限速器联动试验的情况。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对上述电梯进行检测,在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开展上述试验项目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相关人员徐剑斌、陈赞华另案处理。 十、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0月15日,诸暨市局依法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扫码查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其中出厂编号为LG013157的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19时,经询问并调取厂区监控视频,未发现该时段有电梯维保人员进入厂区。经查,2024年10月14日,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在未对该电梯开展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电梯维护保养单并上传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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