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绍兴市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
2024年上半年,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管控、数字赋能、安全托底”总体要求,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电梯安全筑底等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1680人次,排查相关单位5610家,检查特种设备9225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1971项,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238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92起。 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全域全面治理提质,现将2024年上半年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2月26日,柯桥区局依法对夏履镇某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台在用乘客电梯(编号1J56079等)无法提供近一个月内的维护保养记录。经查,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负责自2023年11月21日起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至案发时该公司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二、王某刚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案 2024年1月25日,绍兴市局会同柯桥区局依法对滨海工业区北七路的中压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管道规格为DN325×7,部分焊口已焊接并探伤,但未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并申请监督检验,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为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为王某刚。经查,因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案移送)中标后未组织施工,王某刚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项目,并组织施工队于1月14日开始安装上述中压燃气管道。王某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案发后,该改造工程项目已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柯桥区局依法对王某刚处以罚款120000元。 三、绍兴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22日,上虞区局依法对某足浴店内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在用乘客电梯(出厂编号DLS20221207)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12时,但相关监控视频中并无维保作业情况。经查,绍兴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1月30日12时许该公司维保人员在某足浴店门口进行维护保养签到,在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提交了虚假的维护保养记录。绍兴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四、陈某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货梯案 2024年3月12日,越城区局依法对陈某根位于越城区东浦街道体育场路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内一台货梯(出厂编号EXXT11062801G7)正在使用,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梯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购入上述厂房及其附属的货梯(停用),2024年初启用上述货梯搬运货物直至案发时,该货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陈某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货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货梯,并处罚款30000元。 五、绍兴某氨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3月11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某氨纶有限公司出租的厂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一台电梯处于使用状态,现场不能提供该电梯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权,依法承担出租期间的电梯使用管理义务,但至案发时该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六、诸暨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储气罐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3月12日,诸暨市局依法对诸暨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7台储气罐(出厂编号Y13CD190018、JW19-642等)未办理使用登记,容积≥3m3。诸暨市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4月2日,诸暨市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上述在用储气罐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使用储气罐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储气罐,并处罚款10000元。 七、绍兴市上虞区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2024年3月19日,上虞区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某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内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190498408)正在使用,现场该回收站未能提供该台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和叉车司机的作业人员证。经查,上述叉车是于2022年3月购入并投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首次检验(定期检验),且当事司机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绍兴市上虞区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回收站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八、新昌县某机电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生产案 2024年3月20日,新昌县局依法对新昌县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34台型号为C-219110076、C-219115087的储液器,明示工作压力为3600KPa,介质为R22等制冷剂,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该公司共制造上述储液器56台,至案发尚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号为C-219110076、C-219115087的储液器经省特科院鉴定容积分别为35.2L、37L,内径均为211mm,结合工作压力和盛装介质,认定为压力容器。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储液器,并处罚数110000元。 九、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4月26日,柯桥区局依法对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110952647)未办理使用登记。柯桥区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5月6日,柯桥区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上述在用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10100元。 十、嵊州市某煤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案 2024年5月7日,嵊州市局依法对嵊州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待充装区域有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编号0040091、0232305037120)的残液量超出规定要求,且该公司在充装完成后未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充装前未检查残液量,充装后未进行瓶阀密封面的泄漏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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