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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绍诸知法裁字【2023】004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14: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请求人:高焕楷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请求人: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慧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177号

案由:“玩具(海豚泡泡机)”(专利号:ZL202130206738.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高焕楷就其“玩具(海豚泡泡机)”(专利号:ZL202130206738.4)与被请求人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10月24日向请求人送达科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了处理请求书、证据材料及答辩通知书。

请求人诉称:其于2021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05月07日被授予专利权,其专利号为ZL202130206738.4,该专利至今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没有经过请求人的许可,在1688网站平台“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网店上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度极高的产品,恶意侵犯涉案专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本局依法处理,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公告授权文本、专利年费缴纳查询页、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有效性。证据4-7,侵权产品购买记录详情(时间戳证书及内容截图)、侵权产品购买记录详情取证过程的内录视频(时间戳证书及视频)、侵权产品购买记录详情取证过程的外录视频(时间戳证书及外录视频)、侵权产品收货取证过程(时间戳证书及外录视频),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8,平台对于商家备案信息的披露。

被请求人提供该被控侵权产品是向汕头市青创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货销售凭证,非自己制造包装。

本局对以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均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高焕楷于2021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05月07日被授予专利权,其专利号为ZL202130206738.4,该专利至今有效。

2.被请求人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177号,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玩具、工艺品(除文物)。请求人高焕楷通过1688网站采购被控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销售,名为海豚泡泡机。

3.本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诸暨盛泰润玩具有限公司的仓库中随机抽取一件海豚泡泡机,同时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该产品进行鉴定。经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

(1)海豚头部是否有卡通图案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海豚头部有椭圆形的“眼睛”“腮红”图案,耳机的外壳上有带翅膀的音乐符号图案;涉案专利无此图案。

(2)电池仓仓盖上是否有图案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电池仓仓盖上有“OPEN”“MADE IN CHINA”“CE”和废物处理标识,涉案专利仓盖上无图案。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及公告授权文本、专利年费缴纳查询页、专利权评价报告、照片、被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本局现场检查笔录、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请求人高焕楷为“玩具(海豚泡泡机)”(专利号:ZL20213020673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赵丰民

顾文彬

樊维姝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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