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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18 15: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2024年11月更新)

一、执法主体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绍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二、执法人员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

张文莉、赵建忠、何威、孙国灿、朱金鹤、韩璐、应超、何甜甜、庞冲、王青新、任立忠、沈婷、凌晓波、龚小红、何笑、蒋亦军、朱洋云、黄立枫、凌秀凤、赵国胜、贾浩波、吴拥军、李水炎、彭振业、李东海、王志敏、罗坚、吕颖峰、王培培、阮军根、郑子桓、单琪罡、诸宏伟、杜佳、张娜、吴佳薇、张明星、赵钦、赵一梦、于民权、虞健、樊立明、郭燕敏、孟勤、倪玲玲、崔彬、何益兵、胡锋、范乐韵、陈立刚、孟兴良、张卫香、王水平、何庆庆、赵国庆、陶顺安、邓俊斌、张秀珍、章国栋、樊文军、俞杰、李莉、叶玲、钱建宏、胡宗楠、诸源、王黎萍、周峰、朱亚勇、楼扬波、陈朝晖、竹少军、祁春峰、何峰、吴丹、许波、徐程灏、苏宇、唐冬良、周亚男、李钢彬、周寅欢、陈嫣、何岚、马武翔、李杰、朱仁宏、孙军、胡雅梅、张斌、金福、卢敦波、韩霏、陈巍、沈连军、王洁、丁颖芹、毛红卫、董祖望、许建国、章忠庆、周明耀、王彦心、魏国建、陈江、李瑛、陈永胜、顾卓君、李兆健、孟水夫、蒋勇、陈忠华、夏斌、陶加欣、傅冰、陈曦、丁亦敏、卓见、李银生、陈炜、娄华鑫、王军、陆丹青、徐雪扬、王立光、单敏杰、董文光、陈金波、梁建平 、陈菲、孙淑媛、沈佳丽、傅泽媛、徐光鏖、吴昊、李伟、袁野、周琪航、陈星卉

绍兴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

史晓玮、韩莎莎、王文闻、谢康生、倪祖美、张玉乔、方庆、何青峰、梁梦芹、赵卫光、许军华、骆震、尉莹莹、蒋开锋、祁立、罗楚悦、陈然青、王剑楠、林小东、吕科亮、马遇乐、金杨、胡波、孙霏、陈立通、肖潮、钱炜樱、金颖君、李龙泉、魏银栋。

三、执法职责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绍兴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指导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落实将商务执法、盐业执法整合纳入市场监管执法相关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现代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药品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

(三)承担市本级和辖区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办相关举报案件;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六)完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权限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与绍兴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绍兴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绍兴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绍兴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绍兴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绍兴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绍兴海关通报,由后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锅炉使用环节的排污许可证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动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淘汰落后锅炉等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锅炉节能环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10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要求,自2021 年4 月11 日起,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94 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和15 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上述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继续承担。

五、执法依据(本常用执法依据收集了自2020年4月至2024年11月15日出台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增补了部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

六、执法程序(本常用执法程序收集了自2020年4月至2024年11月15日出台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增补了部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七、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执法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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