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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绍知法处字(2020)002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10: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请求人: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湘红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

 

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鹏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银国际大厦1幢1711-10室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与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460466.9)。

请求人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就其“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专利号:ZL201830460466.9)与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根据职能划分和案件管辖规定,本局于2020年124日受理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指定三名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并于2020年124日向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答辩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是名称为“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专利号:ZL20183046046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8年08月20日申请,并于2019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经市场调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宠物碗(下称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专利号:ZL201830460466.9)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人请求调处的事项: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包括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2、被投诉人对投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和本次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ZL201830460466.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被控侵权产品照片;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请求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被请求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页面复印件。

被请求人辩称:宠物碗整体上的形状、色彩,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均具有显著区别。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意见陈述书。

本局对以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均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现场调查、审理查明:

一、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是名称为“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专利号:ZL20183046046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作为宠物碗使用,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二、经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及产品实物照片,确认了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为宠物碗,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用途相同。

三、现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比对,两者的形状、色彩无显著差别。

本局认为:

请求人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是名称为“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专利号:ZL20183046046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宠物碗”,功能和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

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实物照片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立体图等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无论从形状还是色彩,均无显著区别和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

依据上述观点,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落入请求人的“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号:ZL201830460466.9)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请求人拥有的ZL201830460466.9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的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专利权、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符合法律规定,我局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绍兴顺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名称为“宠物碗(金粉方单碗)”,专利号为ZL20183046046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ZL201830460466.9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侵权产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应 超   

审 理 员:庞 冲    

审 理 员:赵 勇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

书记员:何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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