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率先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市县全覆盖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建设进一步深化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精神,7月22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并在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举行了揭牌仪式,6个区、市(县)同步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揭牌仪式,标志着绍兴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全覆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坚出席并讲话,市局党委委员、行政执法队队长谢康生,市局各处室代表,市局消保分局、消保委全体成员参加仪式。 仪式上,谢康生肯定了前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成绩,对“共享法庭”体系建设、平台搭建、人才培育提出了期许。胡坚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从加强消费者实体权益保护上作出实效;二是在深化消费纠纷诉调对接上理顺机制;三是在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上形成合力。 在此期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进一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专家智库成员名单,充分发挥智库成员、行业协会以及消费维权义工的作用,广泛吸收律师、行业专家等加入“共享法庭”的建设中,建立多方参与、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把各方优势转化为推进“共享法庭”建设的强大合力和实际效果。 在揭牌仪式后,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组织开展了庭务主任业务培训,市级“共享法庭”组织了一起消费纠纷现场调解,区县级“共享法庭”开展了法治宣传、现场调解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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