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经营一家烟酒商行,在2017年1月接受检查时,未能提供现场销售的共计31瓶53度500毫升“贵州茅台酒”进货凭证。疑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扣押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涉案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茅台”是业务员上门推销的,一共进了6箱(6瓶/箱)共36瓶,已以每瓶850元的价格销售同批次茅台酒5瓶。根据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数量(共36瓶,其中实际销售5瓶)及实际销售价格(每瓶850元)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共计30600元。 二、案件处理 “贵州茅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5万元。 三、点评 业务员上门推销“名酒”的现象并不少见,除却“名酒”其他“名品”也有。这些“名酒名品”的真伪从外观上很难辨别,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都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疑似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作为经营者,更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辨明真伪,将假冒伪劣产品拒之门外,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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