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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第202202期)
发布时间:2022-04-15 15: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2022年第一季度“两品一械”投诉举报信息公示


一季度,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收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咨询173件,其中药品73件,化妆品89件,医疗器械11件。收到的“两品一械”投诉举报件按来源分,电话110件,网络61件,来信2件。按受理投诉举报环节分,生产环节1件,流通环节143件,使用环节17,其他1件。(见表一)

表一:

分类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总计

投诉举报信息接收渠道统计

电话

45

55

10

110

网络

27

33

1

61

信件

1

1

0

2

走访

0

0

0

0

其他

0

0

0

0

合计

73

89

11

173

受理投诉举报环节统计

研制

0

0

0

0

生产

1

0

0

1

流通

61

75

7

143

使用

5

9

3

17

其他

1

0

0

1

合计

68

84

10

162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配中药竟少放一味 药店担责理所应当

【案情简介】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当天,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来自市民魏女士的投诉,称其于前一天在崇仁镇某药店配了中药,煎药时竟发现少了一味药。

【处理过程及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魏女士所言属实,该药店发药员在配药时确实存在疏忽,少放了一味药材。少放的药材名为黄柏,是一种树皮。因魏女士同一药方已服用多次,而黄柏的形状相比其他药材更好辨认,才在煎药时发现少了药材。所幸发现及时,否则,少一味中药煎服影响药效或是产生其他不良反应,都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麻烦与损失。而事实上因为药店发错药,已经延误了魏女士按时服用。药店经营者深知过失在己方发药员,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调解,向魏女士表达了真诚的歉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退还魏女士购药费用330元,为魏女士补足药材,并对魏女士作了适当补偿,魏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晰,药店漏发一味中药,很明显过错方在于药店,药店承担相应的责任理所应当。在此提醒广大药店经营者,务必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漏发药这样的低级错误的产生。

 

案例二:药品价格问题投诉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消费者在绍兴市新昌县城关镇某药店购买的连花清瘟胶囊20元一盒。消费者表示以前买过价格是11元多一盒,去其他药店发现也只要11元多一盒。希望部门核实该店的药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店连花清瘟胶囊(0.35*24颗)明码标价20元一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从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药店的药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方式,具体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须明码标价。药品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其本性仍是商品,由于质量标准、进货渠道、进货价格、营销策略、货款结算方式等不同,必定会产生不同的销售价格,甚至有时价格差距比较大。作为消费者也可以利用这些特点,在买药时货比三家,选择合理的品牌和价格。

 

说明:上述公示数据不得用作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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