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和《浙江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浙食药安办〔2021〕5 号),经自查自评,我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5日 联系电话:0575-88267282,88129532(传真) 电子邮箱:sxssab@163.com 附件: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docx 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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