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投资理财广告违法行为案 |
【案例简介】 2017 年 11 月 ,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打开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电脑,在该公司的官网中,发现有“充值投标获取 12%+的稳定年化收益”“100%保障投资人本息安全,投资无忧”等文字表述。当事人的上述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报局领导同意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公司,2017 年 5 月,当事人通过采用购买“网络借贷平台系统维保服务”的方式,将包含“充值投标获取12%+的稳定年化收益”“100%保障投资人本息安全,投资无忧”等文字的内容,发布在当事人的公司官网。由于涉案广告的发布在当事人自己公司的官网,广告的制作、发布等费用,无法单独计算,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论处。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却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无风险等的行为。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100000 元。 【警示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群众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一些投资咨询、P2P 网贷、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发布的投资理财(咨询)广告,违规承诺高收益、无风险,诱使群众盲目投资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各类投融资经营主体,在发布的投资理财广告时,要依法、守法,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客观反映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或者警示。 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含有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投资理财广告,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资产安全。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