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
【案例简介】 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开通“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由总经理项某主持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并于 12 月 20 日开始运行,具体模式为顾客 A 通过微信关注“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成为平台会员,并在商城购买商品后,获取“众销员”资格,可获得公司赠送的消费积分(消费金额的 150%,每日赠送 15%共计赠送 10 天)并生成专属二维码,获得发展下级会员(顾客 B、顾客 C、顾客 D)的资格,顾客 A可以发展三个层级的下线和无限个一级下线。公司对会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也就是顾客 A 可得到顾客 B 消费金额的 10%积分返利、顾客 C 消费金额的 8%积分返利、顾客 D 消费金额的 5%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 1:1 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 1%(指已返积分数量),提现时平台要收取 10%手续费;积分也可用于兑换商品,兑换商品则无数额限制。至 2017 年 1 月 5 日,当事人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止,关注该平台的会员账号有 10706 个,其中“众销员”账号有 3039 个,分为 18 个层级,涉及义乌、温州、杭州、丽水等地约 1921 人;上述“众销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商品购买款约人民币 759 万元、提取积分现款约人民币 639 万元;该公司支付货款及其它费用约人民币 203 万元。 【处理结果】 某县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利用微信平台传播方便、速度快的特点,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认为当事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 号)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给予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具备减轻情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 【警示教育】 一、认清传销本质 。传销组织无论打着什么新旗号,或是怎么“变脸”,只要符合以下 3 个特征,就可以肯定是传销:一是要认购商品或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二是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本人下线,以此形成层级网络;三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或奖金,参与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缴的会费。 二、增强防范意识。伴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逐渐成为主流,新型网络传销传播速度快,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且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一旦形成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且一些极具诱惑力的词语时常出现在消费者眼前。相关部门应该引导消费者保持清醒头脑,做到 1、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警惕传销陷阱,自觉抵制各种高额回报诱惑;2、不要感情用事,遇事要多冷静思考;3、平时多注意学习掌握一些有关传销的常识;4、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5、对一些披着合法外衣实则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要时刻保持警惕。 三、善用法律武器 。要有效防范传销,就要有一些基本的常识和知识。很多传销假直销之名进行,因而,为了防范传销陷阱,最好了解一下《直销管理条例》,才能区别传销与直销,也才能对陷入陷阱的亲友做到有理有据的劝告。防范传销还需要了解另一个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这个法规有对于传销的定义、处罚流程和主管受理部门等的权威说明,有助于判断自己是否面对传销陷阱,也指出了求助和举报部门,面对亲友陷入传销能知道该找哪些有关执法部门。光有官方的权威法规释疑,很多人还是无法识别和脱离传销,因此,当怀疑自己或亲友面对传销陷阱,却又不确定时,可以求助各种反传销组织,让专业人士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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