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不服XX公司举报案件【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案 |
【案例简介】 2016 年 7 月 7 日,XX 市市场监督管理(简称,XX 市局,下同)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的举报材料,举报人赵 XX 声称 XX 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没有厂名厂址、没有执行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XX 市局确认 XX 公司被举报违法行为存在,举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16 年 7 月 15 日,XX 市局对XX 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决定,并将举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了赵 XX。赵 XX 不服,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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