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XX不服工商登记复议诉讼案 |
【案例简介】 2008 年 6 月 23 日,浙江 XX 公司及其股东肖 XX、周 XX、胡 XX、朱 XX 向XX市工商局(以下简称XX局)提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申请。XX局经审查认为,该变更登记申请意思表达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了变更登记决定予以登记并换发新营业执照(简称 2008 年 6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下同)。2010 年 1 月 12 日,肖 XX 以其提交材料中的“签名”实为“不同意”三个字为由,向XX局提交申请,要求 撤销 2008 年 6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2011 年 6 月 24 日,肖 XX再次向XX局提交申请,要求撤销 2008 年 6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2012 年 2 月 20 日,肖 XX 向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2008 年 6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2012 年 4 月 18 日,XX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肖 XX的起诉。肖 XX 不服,提起上诉,2012 年 6 月 28 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肖 XX 的上诉。2012 年 8 月 10 日,肖 XX 再次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XX局对其《要求撤销浙江 XX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作出答复。2015 年 10 月 16 日,XX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建议XX局对肖 XX 要求撤销浙江 XX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予以答复。2015 年 10 月 22 日,XX局向肖 XX 作出了《关于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的答复》,认为 2008 年 6 月 23 日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作出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行为。在XX局作出回复后,肖 XX 撤回了要求XX局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诉讼。 【警示教育】 维权应依法进行,并受有效裁决的约束。肖 XX 要求撤销 2008年 6 月 23 日工商变更登记的诉求,已于 2012 年向 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 XX局 2015 年 10 月 22日作出的答复,只是一种情况说明,并未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终裁后,行政机关对于同一事项的回复,其性质属于信访事项答复。当事人如对该回复不服,可以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但不能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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