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第202001期) |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全市系统消费投诉公示
2019年,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应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消费维权热线平台整合,围绕“放心消费•聚焦维权”主题,深化推进“放心消费在绍兴”行动,积极融入“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加强源头治理,突出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夯实基层维权基础,拓展社会维权网络,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收到消费者各类投诉2574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00.89万元。根据《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对2019年全年消费者投诉情况公示如下: 一、投诉基本情况 2019年,共受理消费投诉25744件,其中,商品类投诉20153件,服务类投诉5591件。从投诉内容看,质量投诉13210件,仍是投诉的重点和热点,占总投诉的51.31%;广告投诉5135件,价格投诉2463件,成为消费投诉的另两大热点。(详见表一) 表一:
受理商品类投诉2015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58.03万元,其中,日用百货类投诉占商品类投诉的26.49%,交通工具投诉占17.59%,食品类投诉占17.05%,分别占据商品类投诉的前三位。(详见表二) 表二:
受理服务类投诉559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2.86万元,其中,餐饮服务、居民服务和停车服务投诉量位居前三,分别占服务类投诉的27.40%、22.41%和21.70%。(详见表三) 表三:
2019年投诉量按商品小类分,前三位分别是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460件,服装鞋袜类投诉1405件,灶具餐具投诉1053件;按服务小类分,前三位分别是停车服务1211件,美容美发和洗浴投诉715件和洗染投诉329件。(详见图一) 图一: 二、主要特点分析 (一)消费投诉总量大幅上升。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744件,受理数量比201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究其原因,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工商、食药、质监、物价和专利等职责,与新职责相应的消费投诉同步并入,市场监管范畴内的投诉总量大幅上升。二是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落实,行政部门反应迅速,消费投诉处理落实到位,使得维权意识深入人心,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维权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首选。 (二)生活必需品投诉占比较大。在商品类消费投诉中,日用百货、交通工具、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的投诉量仍然居前三位,占商品类投诉的半壁江山。究其原因,一是日常用品涉及经营者众多、分布最广,广大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少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商品标识标签、宣传用语等问题不够重视,对所售商品的查验不够及时,对购销台账的建立不够完善,导致各类投诉问题的产生;二是日常生活用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广大消费者生活消费的最密集领域,商品价格、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等都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三)服务质量投诉明显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消费的观念逐步由商品型向服务型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仅注重商品的质量,更加注重服务的质量。因此,近年来,由消费服务引发的投诉举报大幅增长,餐饮服务、居民服务和停车服务等贴近民生的服务问题成为服务质量投诉热点,占据前三,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七成。服务类投诉的快速增长,反映出我市当前服务质量供给与消费者的需求期望尚有一定差距,服务质量提升还有较大空间。特别是美容、健身、洗浴等行业发放商业预付卡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社会影响较大,亟须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四)食品安全问题仍需重视。2019年,全市系统共受理食品类消费投诉3436件,占商品类投诉的17.05%;受理餐饮服务投诉1532件,占服务类投诉的27.40%。食品类投诉内容主要涉及食品过期、变质、含异物、三无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餐饮类投诉内容主要涉及使用不新鲜不清洁原材料、经营疑似变质食材、卫生状况欠佳等。另外,随着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订餐平台的迅猛发展和各类网络餐饮APP的迅速推广,外卖加盟店良莠不齐,导致食品安全难以全面保障,网络订餐引起的争议也屡有发生。 (五)政策咨询呈现上涨趋势。近年来,随着“最多跑一次”工作的深入,以及消费维权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本着提高效能、优化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为民解忧思想的落实,企业年报、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等领域的咨询件数量明显上升。一方面,反映出线上咨询平台的普及度与畅通度得到较大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及企业信息公示重视度的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对政策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升。
说明:1、以上数据采集自省12315行政执法系统等消费投诉处置平台; 2、上述公示数据不得用作广告宣传。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