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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参加非法传销案
发布时间:2020-02-17 14: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7日,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通报的线索,依法对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XX号的一黑茶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黄某某涉嫌参加传销活动,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明,2017年8月间,当事人明知他人从事传销活动,仍购买19920元华莱健黑茶产品,其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承诺如当事人成功向两个客人推荐19920元上述华莱健黑茶产品,便可获得5800元的报酬,并可在过段时间后获得更多11万元酬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成功向他人推荐过上述华莱健黑茶产品。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8月7日被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据了解,XX市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破获了一起湖南华莱“安化黑茶”系列传销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拘1人,取保候审3人。湖南华莱“安化黑茶”营销模式的第一步为花4980元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并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此后会员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完成产品销售任务获得公司800元、5000元、10000元甚至更高奖励。

【处理结果】

XX区局认为,当事人明知他人从事传销活动,通过认购商品方式缴纳费用取得资格,欲发展人员购买商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警示教育】

2015年以来,湖南华莱“安化黑茶”传销活动开始渗透华东地区并迅速发展,地陆续开出以经营“安化黑茶”为幌子的所谓“茶室”,利用茶室搞“成功分享”等洗脑活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现在的传销模式花样翻新,但不管传销形式如何改变,其“空手套白狼”的本质却始终未变。应该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需要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活动,要坚决远离和抵制,并及时向公安或市监部门举报,避免其他群众遭受传销危害。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经营者及相关群体的进行《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经营者及相关群体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使传销这种高危害的违法行为在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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