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0-028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2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管〔2020〕8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8-2020-0004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
||||
|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绍兴市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事项的解释口径>的通知》(绍机改办〔2019〕4号)、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绍市编〔2020〕178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本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编办的统一要求,现就三区启用执法专用章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分配。按照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执法层级已明确统一设在市级,三区以市级名义开展执法,实行属地化管理,为方便三区执法用章,按照市编办要求,专门为三区刻制了执法专用章3枚(详见附件),现明确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 二、使用范围。上述印章仅限用于市局派驻三区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制作的执法文书和因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律文书上使用,法律效力同市局局章。 三、管理要求。上述印章分别由三区执法队分别保管,并在规定的事权范围内使用。三区执法队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用印,严格履行用章审批程序,建立公章使用台账,确保规范使用。编号公章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