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信息公示
公示
发布时间:2019-09-26 11: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2019年9月)

一、执法主体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绍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根据绍市委办发〔2019〕53号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等事项另行规定

二、执法人员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

孙军、骆震、郦时钢、唐冬良、裘群英、虞健、孟勤、余泽伟、王焕君、何益兵、杨继友、倪玲玲、陈立刚、王青新、张娜、祁春峰、孟兴良、周翔、张卫香、金国琴、张文莉、钱建宏、张小利、童佩峰、赵国庆、赵建忠、沈建丽、赵菁、周亚男、朱金鹤、孙国灿、隋文洁、应超、庞冲、赵勇、陈莉莉、张明星、任立忠、王军、黄关生、李菊红、任惠芷、朱亚勇、许波、阮军根、龚小红、楼永苏、樊文军、章国栋、诸源、梁建平、丁颖芹、李莉、陈朝晖、黄明军、范乐韵、丁亦敏、何龙、何峰、杨民、周峰、胡雅梅、赵钦、徐雪扬、毛寅森、王永明、马武翔、徐程灏、李水炎、董芳华、陶顺安、顾卓君、罗坚、周寅欢、冯晶、汪伟、何岚、张斌、金福、胡锋、卢敦波、陈巍、沈连军、楼扬波、陈跃、周明耀、王彦心、陈永胜、陈江、宋延、蒋亦军、赵健生、蒋勇、陈忠华、骆晶晶、李兆健、陶加欣、傅冰、于民权、汤金尧、李银生、林小东、娄华鑫、董祖望、吴国春、陆丹青、冯伟、于亚芳、樊立明、胡波、王立光、金少雯、单敏杰、周平、凌晓波、钮亦耕、赵小元、董文光、诸宏伟、陈曦、邓俊斌、李杰、朱仁宏、陈柏薪、王更跃、施全夫、邵国利、彭振业、徐国兴、李瑞华、杨晓峰、孟萍、张文波、陈关胜、宋逸南、马月夏、吕颖峰、姚伟新、傅芳、周立新、朱蕾、鲁江、秦德翡、冯刚、金花   

绍兴市市场监督稽查支队、绍兴市质量技术稽查支队行政执法人员:

倪祖美、吴丹、王月亭、沈婷、祁立、卓见、尉莹莹、陈嫣、崔彬、张秀珍、吴昊、赵卫光、史晓玮、王文闻、王剑楠、王培培、韩莎莎、韩霏、谢康生、金杨、郭燕敏、罗楚悦、曹建清、蒋开锋、徐路、邬陈炜、张贤富、许军华、赏燕

三、执法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绍兴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指导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落实将商务执法、盐业执法整合纳入市场监管执法相关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现代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药品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或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权限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与绍兴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绍兴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绍兴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绍兴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绍兴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绍兴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绍兴海关通报,由后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锅炉使用环节的排污许可证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动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淘汰落后锅炉等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锅炉节能环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执法依据(本常用执法依据收集的法律、法规、规章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认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认证证可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量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

六、执法程序(本常用执法程序收集的法律、法规、规章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0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七、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执法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