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员工私拿货款走人 老板退还多收费用 |
【案例简介】2019年3月15日,张某向新昌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向某汽车经销店预付定金2000元后,购买价格为157900元的某品牌汽车。其中因经销店业务员个人原因,实际多收了2200元,也就是需要退还2200元。在向经销商索要多付的款项时,经销商以业务员已经卷款走人为由,迟迟不退还多收的2200元钱。遂向消保委投诉,要求督促经销商退还多付的2200元费用。 【处理结果】受理张某的投诉后,新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某汽车经销店进行了解和核实。店主承认,张某反映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又强调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且业务员已经卷款走人,意在拖延退还款项。工作人员向其指出,业务员在任期间经手的业务往来,是代表店家的正常经销行为,至于卷款走人,则属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问题,经营者不能以业务员走人为由,不退还多收的款项。这既损害公平交易、价格合理的经营原则,也有损企业形象。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还货款,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经教育后,店主承认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表示愿意尽快退还消费者22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纠纷。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因业务员个人原因,导致消费者多付款项,这是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业务员个人卷款走人,与消费者没有关系,退还消费者多收款项是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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