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经营者义务不是警示牌就能免除的 |
2018年12月11日晚,消费者姚某陪同家人到嵊州市三江街道某酒店的浴场洗澡,其家人不慎摔倒,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姚某与酒店经理沟通,酒店方表示墙上已贴着“小心地滑”的标示,浴场没有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姚某投诉至嵊州市消保委。 嵊州市消保委受理了姚某的投诉,并对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双方争执不下的主要分歧在于酒店方是否有责任承担姚某家人的医药费。调解过程中,酒店方认为在浴场内已贴有醒目的“小心摔倒”警示标示,尽到了警示提醒义务,是消费者自己不小心滑倒的,不应由浴场来承担责任;而姚某则认为,其家人是由于浴场的地面太滑才导致摔倒受伤的,浴场应当保证客人的人身安全,这是经营者的义务,现在由于浴场缺少防滑措施,导致其家人摔倒受伤,酒店应当赔偿。 消保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酒店作为浴场的经营者只在墙面贴有“小心地滑”提示,并不足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其应当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没有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沟通,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达成协议:浴场经营者同意支付姚某家人因摔倒产生的医疗费用(2000元左右),同时免除姚某3人的洗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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