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第201904期) |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示(一)
案例1:商家促销搞乌龙 群体投诉维权益 【案情简介】2018年双“十一”后,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55则对天猫平台上某服饰公司专卖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为消费者在平台上下单付款后,该公司未能及时发货,请求协调处理。由于投诉人数众多,已经构成群体性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被投诉方,被投诉方解释说:其公司在双十一活动期间对部分孕妇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后因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网店上编辑的库存量大于实际库存量,又由于活动期间的系统问题,不能及时在网页上修改数据,所以导致后面拍下货物的消费者未能及时收到货物。工作人员在倾听完商家解释后,耐心地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在客观上已造成了违约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听后,商家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行动也积极配合,马上逐个联系投诉人一一进行沟通,并根据订单具体情况,分别对55位投诉人作了以下处理:给部分投诉人替换相同价位的服装,给部分投诉人赔付天猫积分并额外给予20-50元的补助金,给部分投诉人替换相同价位的服装,同时赔付天猫积分并额外给予20-50元的补助金。当天,所有投诉都处理完毕,大部分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所设置的商品价格、折扣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消费者在网上平台通过查看商品价格、折扣等信息,选择下单购买,即属于对商家所发出要约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商家收到消费者下单信息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在此次事件中,商家并不存在可以法定解除本买卖合同的情形,若消费者不同意解除合同,商家应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后台设置失误”为借口单方面解除消费合约。否则,消费者可要求商家继续履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2:钻戒脱落难赔偿 屡次调解终退换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0日,消费者宋女士在绍兴某商场的珠宝饰品专柜购买了一克拉的钻戒,价值71000多元。三个月后,宋女士发现钻石有松动现象,随即交由店家寄回厂方进行维修,2018年5月份,钻戒上的钻石掉了下来。宋女士认为钻戒经维修后仍出现了松动甚至掉落现象,带在手上要时刻担心,遂向商家要求进行退货处理。经交涉未果,遂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宋女士和商家,经双方调解,商家同意为宋女士进行退货处理,但在退货价格上又出现了争议。宋女士认为,商家未能出具任何凭证证明钻戒的生产日期(2011年)至其购买时间(2017年5月)期间是完好无损的,且该钻戒多次寄厂维修,维修期间的折旧费用也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并不应该由她来承担钻石折旧费。在此争议下,经双方同意,由工作人员见证,在绍兴市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了钻石的质量鉴定,经鉴定该钻石完好无损。最终,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调解,商家同意作退货处理,退赔宋女士69000元,宋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该案例中,究竟是消费者的使用不当引起钻石脱落,还是钻戒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这一责任难以界定。作为消费者,应当简单具备佩戴镶嵌宝(玉)石首饰的一些小知识,比如应尽量避免外力撞击、避免接触油污或高温、要定期保养等等。作为商家,可以在出售贵重且保存时间偏长的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时,向消费者提出即时鉴定的建议,做到诚信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产品包装有疏忽 监管部门来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消费者宋先生通过淘宝网购买绍兴柯桥某果酒专卖店的一款荔枝酒,花了80元。购买后,发现购买的虽是荔枝酒,但瓶子上的执行标准却是青梅酒,觉得不合理,与店家协商退赔无果。于是,宋先生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该专卖店对涉及商品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该酒业生产加工的荔枝酒的执行标准为GB 2758,而Q/SSW0001S系该酒业另一款果酒青梅酒的执行标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而误将Q/SSW0001S标准标于上述荔枝酒上。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柯桥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该果酒专卖店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经过协商调解,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宋先生退货退款并赔偿100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果酒专卖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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