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案 |
【案例简介】 2018 年 1 月,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XX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杨 XX 注册公司,杨 XX 在准备相关材料后,让公司员工钱 XX 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依法办理了公司登记手续。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系杨 XX 受当事人股东翁 XX 的朋友朱 XX 所托,通过唐 XX 从唐 XX 的合作伙伴金 XX 处取得,系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使用,“房屋租赁协议”中出租方签字系伪造,为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未经他人同意使用的房产证复印件和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对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整。 【警示教育】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种企业登记程序的便利化措施不断推出,类似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情形和案件开始增多。通过对此类案件调查发现,违法企业及中介公司之所以会取得房产证复印件来伪造租房协议,关键因素在于房屋所有权人在实际租赁房产时,未将房产证复印件签字备注,使得违法企业、中介公司可以多次使用房产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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