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某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加油站试运行,未经黄红条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许可,将上述颜色组合使用于加油站的顶棚、加油机及办公经营用房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还在其6台加油机上使用类似贝壳的红黄色图形标志,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的G964925号贝壳图形商标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点评: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传统类型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在中国可获准注册并得到保护。历经十余年行政审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颜色组合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也日趋清晰,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通过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件,执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并作出处罚,为查办此类涉及非传统类型商标的案件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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