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
【案例简介】 当事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成立日期:2014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是网上销售、批发、零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件、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有一名称叫“XX专卖店”的网店,网址为https://xxxx.tmall.com/,主要销售笔记本电脑。该网店在销售一款xx3笔记本电脑时,其宣传网页上含有“节能的40W高效能锂聚化合物电池,能提供9小时长效的电力相比普通电池更有3倍使用寿命”、“2X键高度(相较Macbook)以及人性化的触摸板操作10万次耐久度”、“共计4颗的专业五磁喇叭设计,提高41%的音量,声音可达93db”等广告内容,这些广告内容全部是由当事人从厂商xx官网上复制过来发布到网店上的,但当事人对广告内容中使用的数据并未标明出处,且数据也并不准确,对“能提供9小时长效的电力”中的“9小时”数据,并未说明是待机时间。该广告内容自2016年12月底开始发布至2017年8月底共8个月的发布时长。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的网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中使用数据不准确,且未标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属于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警示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规政策,依法,正确使用相关数据资料,避免产生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 第一, 对于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必须明示出处以表明广告内容确有其事,而不是胡编乱造;第二,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必须有据可查,经得起查验对照、重复验证。这样可以防止经营者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引证内容,或者对引证内容做歪曲使用;有利于促进经营者选择权威出处,提高广告的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信服度;在因广告引证内容产生争议时,也便于经营者举证证明其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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