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影院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
一、案件事实 消费者举报其在美团网购买我市某影院的电影票,在经营场所实际消费时需要加付额外的费用方可使用。价格监督检查局对该举报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该影院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事实。 该影院在美团网广告称:团购价35元即可消费价值90元的单人观影券(含2D3D电影票1张+C柠檬1瓶,可观看2D/3D,提供免费WiFi)。 但团购用户使用35元的美团网消费券在该影院实地观看电影《澳门风云2》(数字3D)时,被要求补缴5元/张的差价款。 该影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影院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95元整;给予一般处罚,罚款2500元整。 二、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持续发热,网络消费比重逐年提升,随之而来涉及商品、服务明码标价规范性的举报和投诉件也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均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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