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案例】“促销品”非“处理品”,依法维权终退货
发布时间:2018-08-24 09: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体:[ ]

    2017年10月,消费者柴女士在某专卖店以促销价购买了两双女士运动鞋,几天后发现鞋底厚薄不一样,当天去店里协商退换。商家表示当时是店内搞活动,鞋子售出小票上都已经标明是“处理品”,是不允许退换的,但消费者认为鞋子有质量问题,且没有穿过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该要给予退换,要求部门介入核实处理。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专卖店了解情况。经营者介绍说,该店在消费者购买时正在搞促销,所有鞋类商品均以五折价格销售,所有售出的商品小票都盖了“处理品”的印章,售后不再提供“三包”服务。工作人员认为,促销只是商家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所处理商品”无明示有瑕疵的情况下,商家不能以“处理品”来免除“三包”责任。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退货,柴女士表示满意。

    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打折、特价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