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节日用美团券遭拒,商家认了错 |
消费者董某于2017年12月30日在美团上购买了袍江某KTV的K歌劵,价格为98元。12月31日(元旦假期的第二天),董某拨打电话想要预约当天消费,却被告知该日不能消费,且表示购买须知中有说明。董同志仔细阅读了说明后,并未发现相关说明,于是投诉到绍兴市消保委袍江分会。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了调查了解。据悉,消费者董某已经对该K歌券作了退款处理,但他认为,KTV在团购网页没有说明节假日不能用券消费的情况下,无理拒绝十分不合理。工作人员又联系KTV管理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KTV经营者对工作中存在的失误表示歉意,并承诺及时跟美团联系,添加上用券使用说明,并对员工做进一步的服务培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随着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团购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于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在促销推广时要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具体使用方式、期限、时间等,并做到严格执行,诚信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团购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描述、消费规则、时间限制等购买须知,保存好凭据,确保消费不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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