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预定婚宴遭取消,酒店违约获赔偿 |
2017年3月,消费者何女士在新昌县某山庄预定了当年11月初的婚宴8桌,并预付定金800元。但是山庄于9月初告知何女士,因为要装修,取消了婚宴,并表示只退还其定金,不做任何赔偿。何女士认为,山庄的这一突发情况,导致自己临时更换了酒店,请帖、婚庆等相关准备工作全部需重新安排。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根据何女士投诉的信息,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星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向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相关法规。经过耐心调解,山庄同意退还800定金,补偿1000元,并向何女士赔礼道歉。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指出,《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无论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就生效,当事一方谁违约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一字之别,“订金”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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