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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修理部位应“包修”,消费维权不含糊
发布时间:2018-04-16 08: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案例简介】家住新昌大市聚镇的俞先生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用了差不多一年时间后出现了手机发烫、自动关机等现象,俞先生要求店家对手机进行维修。可店家修理后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俞先生要求店家对手机再次修理,店家却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再次维修,俞先生于是向新昌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后,一方面向店家宣传新实施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另一方面劝导店家要注重诚信,树立口碑和声誉。店家负责人听取了工作人员的意见,表示同意再次免费给俞先生修理手机。俞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商品修复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该手机店应当对俞先生的手机维修部位予以包修。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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