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网购数字化商品,有七天反悔期吗? |
【案例简介】消费者崔先生向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17年7月18日,网购绍兴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的加速器。第二天使用该软件后感觉电脑出现网速慢的问题,当晚就和店家协商退货,但商家不肯退,希望给予协调退款。 【处理结果】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联系了消费者,其认为现在很多商品都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他无法理解商家为何不给其退货。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理解确有偏差,经过一番劝解,并对他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表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感到歉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案例中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加速器,属于数字化商品,且已拆封试用,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不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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