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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销合作社分社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08: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供销合作社分社于201681040500元的总价格从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购进0#V)柴油9吨(11016L)。其中4000L3.9/L的价格销售,其余柴油以4.82/L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散户。

20168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分社进行成品油抽样检验,共抽取1个批次的0#V)柴油4L。根据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No:J2016HG0169(品名为车用柴油)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中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3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20169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嵊市监鉴告字〔201680922号(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柴油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柴油货值金额为49417.12元,共获利8514.84元。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14.84元; 2、没收不合格柴油2L3、罚款99000元。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本案中,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49417.12元,已非常接近起刑标准。而各类油品往往每一批次的货值金额都比较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的成功查处,给广大油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告诫经营者们要从信誉度高的商家购进各类油品并保存好各类票据,牢记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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