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销合作社分社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供销合作社分社于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14.84元; 2、没收不合格柴油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本案中,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49417.12元,已非常接近起刑标准。而各类油品往往每一批次的货值金额都比较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的成功查处,给广大油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告诫经营者们要从信誉度高的商家购进各类油品并保存好各类票据,牢记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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