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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修改某品牌饮料生产日期案
发布时间:2017-08-14 09: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某公司仓库内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刀具、松香水等工具篡改邻近保质期或过期的某饮料生产日期,并打算再度上市销售。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篡改某品牌饮料生产日期并销售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篡改生产日期的饮料;二、没收违法生产工具;三、处罚款人民币496665元整。

三、点评

食品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易发生变质,而生产经营者把过期的食品通过修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重新投入市场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因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这一内容,作为监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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