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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某公司侵犯“太太乐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7-07-07 15: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事实

  涉案“太太乐及图”商标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类别为第33类,2014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认为涉案商标与雀巢公司“太太乐及图”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该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期间,涉案商标被某食品公司授权委托给绍兴市某公司在太太乐系列料酒上使用。

  2014年10月23日我局根据雀巢公司举报对当事人绍兴市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后加工生产太太乐系列料酒,在瓶装太太乐系列料酒瓶身标贴纸及袋装太太乐料酒袋膜上使用涉案商标。其中,涉案商标在使用位置上与料酒品名紧邻、较为突出显目、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目及,某食品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使用位置(包装物边角)较偏、较小、不太显目。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4月15日后至案件查处期间,

  加工生产并销售上述太太乐系列料酒及上述包装辅料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7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当事人在未有雀巢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类似商品料酒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用于加工生产前述太太乐系列料酒的包装辅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万元。

  三、案件警示

  本案在查处过程中经历了二次行政复议和二次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先后被复议机关和一审、二审法院采纳我局观点,并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办结,一方面保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谨慎审查的义务,审查使用的商标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授权使用的商标是否有完备有效的许可手续。

 

 

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太太乐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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