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4人无证制售假蜂蜜案 |
一、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告知,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查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许某、刘某、余某、钟某等4人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新昌县某旅馆的房间内以食品香精、柠檬酸、明矾、酱油、白糖、死蜜蜂、碎蜂巢、碎蜂糕等为原料制成假蜂蜜100斤,以30元/斤至80元/斤的价格送到新昌沙溪、小将等地销售,经群众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举报而案发。至案发,许某、刘某、余某、钟某等4人共销售假蜂蜜50斤,销售金额3000元。 二、案件处理结果 许某、刘某、余某、钟某等4人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合伙制售假蜂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没收现场查获的假蜂蜜、原料、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外,对许某、刘某、余某、钟某等4人分别罚款18750元。 三、点评 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生产的食品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看清食品标签,并选择标签标注内容齐全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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