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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虚假刷单案
发布时间:2017-07-17 17: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吴某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姓朱的人(微信昵称:**时尚饰品,联系电话:***)那里购入标称“施华洛世奇”品牌的饰品并其网店(网店登记人张某,实际经营者吴某)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吴某为了提升网店商业信誉,让周某在刷单群及其朋友采取发空邮包、退还刷单本金等手段进行虚拟交易,至查获日止,刷单金额为人民币79217.12元。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之规定,当事人为提升商业信誉让人刷单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通过刷单提高信誉度从而欺骗消费者案例。消费者购物,喜欢看信誉度,认为信誉度越高,就越值得信赖,所以,消费者购物时一般都会选择信誉度高的买家去购物,实际生活中,“信誉度”已被一些不法商家所利用。我局及时对刷单行为进行了处罚,有效地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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