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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未经许可生产白酒案
发布时间:2017-06-26 09: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案情简介:

潘某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于20165月起在新昌县镜岭镇下潘村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期间,潘某以85/袋(25千克/袋)的价格购入大米28袋用于白酒生产,2017118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使用原料大米16袋生产出白酒14坛(10千克/坛),以200/坛的价格销售出白酒2坛,利润为55/坛,库存原料大米12袋、白酒12坛。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存原料大米和白酒实施查封强制措施。至案发,当事人共违法生产出白酒14坛共计140千克,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3820元,违法所得11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17223办理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潘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点评: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但仍然有不法厂商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坚守岗位职责,坚决在源头上杜绝违法生产食品的行为。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正规厂家出厂的合格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及其他食品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保障了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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