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一、 案情简介 检查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但未在标签上标注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了使其生产的蛋饺增鲜增香,从2017年3月开始,当事人让其员工在生产的蛋饺肉馅中添加食品添加剂“超浓缩鲜香粉(食品用香精)”。当事人在明知原产品外包装纸箱的标签配料表中未增加标注该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原包装纸箱。产品蛋饺包装纸箱上标签标注的主要信息有“生产名称:蛋饺。配料:鸡蛋、猪肉、鸡肉、拉丝蛋白、食用盐、葱、味精、增鲜B”等内容,但未标注使用添加的“超浓缩鲜香粉(食品用香精)”。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共生产50箱蛋饺,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以上产品。按当事人销售价计算,货值为6000元。 二、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 案件点评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范要求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生产者必须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当事人上述违反行为的查处,一是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全面的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二是规范了生产者的经营行为,使生产者在今后的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包装,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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