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于2016年1月中旬在向虎处购得375公斤原酒,在刘某处购得玻璃瓶、瓶盖、外箱等,在农贸市场购买了塑料漏斗、酒提、橡胶锤等工具,然后组织家人利用已采购好的工具、原酒和包装材料,手工生产、包装成品酒120件,品名为“内部接待酒”。该成品酒所采用的呈突破性截面切割瓶型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瓶型、颜色完全一致;酒瓶截面印制的角星图案标志,LAO JIAO NEI BU JIE DAI JIU、一号窖池酿制、内部接待、老窖等,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酒瓶瓶身的标志字样相同近似,且瓶盖、盖身上印制图案颜色也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内部接待酒”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115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点评:
自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并正式允许立体商标注册申请至今,立体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已走过17个年头,实践中涉及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与普通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的侵权认定更为复杂。白酒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日常消费品,侵权假冒白酒危害性较大。本案办案机构从多个方面综合比对,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体现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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