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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未经许可生产白酒案
发布时间:2017-12-20 10: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吴某系核准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柯桥南部山区。于20169月从一个上门推销人员处以1.60/斤的价格购得大米10包(每包50KG,其中两包为糯米)、以1.40/斤的价格购得高梁10包(每包50KG)以及别人送的25KG玉米,之后从湖南老家以2/斤的价格购得散装头曲15KG 以及以20/包的价格购得4包由“酿中醇酿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曲王(每包2KG),在未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开设的副食品店后面的弄堂里进行白酒生产加工。20161010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正在替附近村民加工小麦酒,现场有100KG小麦正在烧制白酒。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已用100KG大米烧制了糯米酒,已制成酒糟50KG;用75KG高梁150KG米和25KG玉米混合后烧制了五谷杂粮酒,已制成酒糟200KG,上述酒糟均存放于当事人开设的副食品店后面弄堂的小房子里。由于当事人这些酒尚未成品,均未销售,故无非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对于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但仍有一些不法厂商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坚守岗位职责,加大巡查力度,通过对有照经营户的多频率的巡查,发现并查处了不法经营户利用有照零售经营的合法身份,从事无证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坚决在源头上杜绝违法生产食品行为。在本案查处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请购买正规厂家出厂的、有正规标签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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