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销售不合格月饼案 |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以下事实:第一,朱某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标志、做好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二,月饼外包装上有合格标志,在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的查处结果,给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告诫经营者们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尽量从信誉度高的商家购进食品并保存好各类票据,牢记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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