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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销售不合格月饼案
发布时间:2017-11-23 08: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821,朱某从某食品经营部以6/筒的价格购入太仓市沙溪镇某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6814的苏式百果月饼20筒。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后,将其放在销售区以单价9.8/筒的价格待售。201682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月饼进行抽样检验,201698,执法人员向朱某送达了编号为SPWG2016-08016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苏式百果月饼因脱氢乙酸不符合GB/T19855-2015《月饼》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以下事实:第一,朱某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标志、做好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二,月饼外包装上有合格标志,在2016823的监督抽检中,随机抽到该批次苏式百果月饼时,朱某主动提供样品,可以认为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当事人朱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与其供货商一起来办案机构协助调查提供旁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没收尚未销的13筒苏式百果月饼的决定。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的查处结果,给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告诫经营者们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尽量从信誉度高的商家购进食品并保存好各类票据,牢记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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