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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贬低内容广告案
发布时间:2017-10-20 09: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案件基本事实

新昌县某汽车有限公司从20175月起,在其汽车销售展厅发布一幅“全新一代迈腾VS宝马3系”的易拉宝广告。将其经营的“全新一代迈腾”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宝马3系”在动力、天窗、驾驶、科技、舒适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明显落后”、“科技更新明显滞后”等内容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宝马3系”汽车。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广告中以“明显落后”、“科技更新明显滞后”等内容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宝马3系”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属于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三、案件点评

含有贬低内容的广告是指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判断一个广告是否构成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从其广告中是否含有指名或者不指名、特指或者泛指、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故意降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损害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信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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