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监管与小微企业服务
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5 10: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市市场主体报2022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年报报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各类报送主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三、报送方式

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或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税务系统年报信息每年5月31日之前可自主修改,公示系统年报信息每年6月30日前可自主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也可以使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或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失信信息将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失信市场主体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注意事项

  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进行年报。年报无需任何费用,也无需提供银行卡账号信息等。广大市场主体要谨防登录钓鱼网站,上当受骗!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请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扫码关注“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绑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联络员手机号码,可接收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报等政务信息与通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