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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新一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项目及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09: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件〔2021〕23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等事项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1〕17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21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开展新一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对2021年度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对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在2022年度开展专利转化工作,并且还未在2022年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支持范围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等十五项资金支持范围执行。

二、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并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完成线上申报。

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绩效评价

对于纳入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应当对照项目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于自查未达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23年2月15日前将预拨付资金全额返回给市市场监管局账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农行绍兴广场支行;帐号:19545201040004349。

四、支持资金的确定和划拨

我局将对申报的材料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及专项资金总额分配支持资金。

对于自查达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的保险公司,但经审计未达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保险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拨付资金全额返回给市市场监管局账户。

对于未达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的保险公司,在收回全额预拨付资金后,再根据专利转化实绩进行资金支付。

 

附件: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pdf

      2. 2022年度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利保险储备项目保险公司名单.wps

 

     

(联系人:何甜甜,电话:0575-8117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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