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2-013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1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其他 |
《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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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该条例第6条明确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等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三、制定过程 计量与标准化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4日,通过函、通知及公示等形式,就《办法(意见征求稿)》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市局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和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适用范围 为满足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绍兴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总体要求、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和备案、实施与监督、工作要求等共7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技术要求及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至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为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和备案等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第六部分,主要介绍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监督及复审。 第七部分,提出了强化部门协同、规范资金使用、简化出台流程和补齐适用短板等工作要求。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楼扬波 联系方式:0575-88730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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