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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绍兴市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抽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08 1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一、组织单位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绍兴市区内生产的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防蓝光眼镜镜片、防蓝光眼镜、防蓝光儿童眼镜、防蓝光夹片等。

四、计划批次

本次抽检计划30批次。

五、抽检场所

全市防蓝光眼镜产品生产厂家等。

六、抽样程序

此次眼镜产品抽检统一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具体实施,承检机构、各所局现场配合。

6.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或以受检单位认可的价格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2、抽样数量及买样情况

6.2.1防蓝光眼镜、防蓝光眼镜夹片等

抽取明示防蓝光眼镜产品1副作为检验样品。价格约50-500元/副,买样费约300元/批计。

6.2.2防蓝光眼镜镜片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4片(其中备样2片),作为检验样品。镜片市场价50-500元/片,买样费以200元/批次计。

6.3、注意事项

(1)现场抽样时,应抽取明示具有防蓝光性能的样品,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签章确认。

(2)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眼镜镜片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镜片外包装或标明参数的附带文件并进行签章确认。

(3)运储过程中应防震防压,应保持所抽样品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有效性。

七、检验项目及标准

1.防蓝光眼镜、防蓝光眼镜夹片等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透射比
要求

可见光谱区的透射比

GB10810.3-2006 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2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
相对偏差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3

蓝光性能

QB/T2506-2017 5.4.2.5

A

主要项目

原样

/









2、防蓝光眼镜镜片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可见光透射比τV(380nm~780nm)

QB/T2506-2017 5.4.1.4

A

主要项目

原样

/

2

紫外透射比

τSUVA(315nm~380nm)

QB/T2506-2017 5.4.1.4

A

主要项目

原样

/

3

τSUVB(280nm~315nm)

A

主要项目

原样

/

八、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该批样品质量不合格。

九、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机构在检测完成后将检验报告提交组织抽检的行政部门。组织抽检的行政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及《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达受检单位。

十、复检安排

10.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受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抽检的行政部门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抽检方案要求执行。

10.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10.4、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的检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10.5、不予复检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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