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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流通领域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07 16: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从生产者或销售者处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储槽(罐)的产品,用YSP-12(5kg)液化石油气钢瓶抽取2瓶,或者用专用取样器抽取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也可直接抽取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的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产品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蒸气压

GB 11174-2011 4.2

2

组分

C3烃类组分

GB 11174-2011 4.2

C4 及C4以上烃类组分

(C3+C4)烃类组分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3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GB/T 32492-2016 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GB/T 32492-2016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蒸气压”、“组分”中有一项及以上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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